珠海市城市规划将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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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城市的灵魂。在昨天(1月16日)举行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珠海市城市规划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新形势需要修订旧条例

  据介绍,珠海市一直高度重视规划工作,1998年的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并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规划管理的“八个统一”为原则编制框架,对全市城市规划的各方面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去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强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据了解,发挥城市规划委员会在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我省规划管理工作新的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草案》规定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还规定“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草案》各章对需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市长王顺生,副主任委员是常务副市长冼文、副市长霍荣荫。

  根据珠海市行政体制改革中市规划局和市国土局分立的最新情况,《草案》规定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即市规划局作为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特定情形下建设单位承担公用设施建设

  《草案》对全市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对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基本要求中明确“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同步建设”。同时又参照深圳经验,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部分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的建设。

  对于在“陆地堤岸沿河纵深六十米和沿海纵深八十至一百米范围内或者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草案》采用了“严格控制”的表述。这一方面继承了1998年条例对于上述范围进行重点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又有所突破。据介绍,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通过良好的规划管理,对上述区域进行以公共空间开发为主的建设和利用,有助于提升珠海市的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违法建设工程没收违法部分

  为解决乱改功能、乱搭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草案》对违反规划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将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分为严重影响规划、影响规划又不能改正、影响规划尚可改正、不影响规划四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形式和标准。

  对于一些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进行建设,造成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不符的既成事实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有关方面称,这样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可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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