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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丢货物,快递公司想叫保险公司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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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替人送货,结果却不能完璧归赵,并将赔偿责任“踢给”保险公司。近日,碰上这事的温岭太平街道林某很是纳闷:“弄丢了我的货物,有直接责任的快递公司怎能将自己推得一干二净呢?”
3月12日,林某委托温岭某快递公司托运13件印刷机配件到上海,约定次日林某在上海提货。3月13日,快件如约而至,可林某在清点时却发现其中的1件配件不翼而飞。之后,快递公司也几番查找,仍杳无音信。配件的丢失让林某直接损失了2000元,不仅如此,林某还因无法按期完成客户的业务订单,其商业信誉也蒙上了一层灰。 于是,林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而快递公司却将责任推到了保险公司身上。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林某遂向12315投诉。 接诉后,温岭太平工商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快递公司取得了联系。快递公司服务商辩称,林某所支付的快递费中,已包含了40%的保险费。按照事先签订的速递契约条款规定,快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随即服务商拿出速递单,工作人员看到其背面的速递契约里的确写着“当快件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需要赔偿的,寄件人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赔偿标准为每票2000元”。 “配件丢失后,我们已经将林先生的索赔申请、身份证明、寄费发票、快件内容及价值证明等相关材料转交保险公司。剩下的事情应由保险公司与林先生联系。”快递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相关证明都不在这里,工作人员只好将此事暂且搁置。 4月20日,太平工商所与消保委再次召集投诉双方进行协商。快递公司坚持认为,林某在快递单上签字就说明认可了快递公司的赔付标准和赔付方式,理赔工作应按照速递契约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林某则不满地说:“哪有寄快递不签字的?这分明是快递公司给消费者设下的陷阱。” 双方一度争执不下,为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分析,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一方,快递公司有义务迅速、准确、安全地将消费者交付的快件送达到指定的收件地点。如果快递物品在邮递中丢失或损坏,消费者可以要求快递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而快递公司在快递单上规定的速递契约条款实质上是一项格式合同,其中规定寄件人的索赔对象和最高索赔标准,并以此免除自身责任也违背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快递公司也未事先将隐含上述有不公平内容的免责条款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在具体的赔付方式上,按照快递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规定,林某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另外,如果林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不足以支付经济损失,快递公司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工作人员认为。最后,双方协商决定,由快递公司先行赔付林某经济损失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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